问题 | 合同公证流程 |
释义 | 合同公证流程如下: 1、申请、受理审查及出具合同公证书四个基本环节组成,此外,公证的程序还应包括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的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的复议和申诉等内容; 2、合同公证流程中的申请是指公民和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申请这一阶段时第一步,公民和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往往标志着公证活动的正式开始;合同公证流程中的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3、受理是合同公证流程的第二阶段,受理同时也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正式开始;合同公证流程中的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在提出申请后,同时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4、公证审查是合同公证流程的第三阶段,同时也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公证审查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5、合同公证流程中的出具公证书,简称为出证,其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等的活动,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流程中的第四阶段,标志着合同公证流程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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