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摩托车如被盗,需提供报案回执、机动车被抢盗证明书、车主身份证明到车管所窗口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如是因为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灭失的,需到当地政府开具该车因自然灾害灭失的证明材料,再提供车辆现已不存在的注销承诺书(车管所会提供格式材料)和车主身份证明到车管所窗口办理车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灭失证明。 二、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6、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