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批准实施的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即对房屋性质记载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含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且第一次分户登记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申请上市交易(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符合上市交易年限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家庭,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合同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未查档复核的申请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住房状况须进行查档复核。根据复核的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补交价款的事项,其中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政策性优惠等价款金额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核定。 2.对经查属申报不实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告知函》,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须在30日内到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三)符合上市交易的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市国土局窗口缴交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 (四)原购房家庭持国土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开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 (五)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者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上市交易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