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