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5)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 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 (7) 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