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之债特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 4、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有哪些 (一)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二)撤销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二、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法律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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