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委托物义务,造成行纪货物或权利灭失、毁损的,行纪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法律还规定,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如果行纪人不及时处理,造成委托人的利益受损的,行纪人也应当给予委托人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