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每五年进行一次建设成效评估。根据我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法律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