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婚介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它中介行业或企业合署开展业务。 (2)婚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3)婚介机构的名称使用应规范。 (4)申请设立婚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3、负责人具有中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4、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适应的营运资金;5、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5)申请设立婚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3、从业人员不少于2名。 (6)婚介机构不得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介绍服务。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