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物业调取监控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不需要什么手续,业主享有对物业公司监督的权利,本小区内的业主有权知晓本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提供情况和物业合同的履行的情况,业主有权就小区的设施设备的资料运行情况要求公开、公布。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向业主公开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本小区内人员、大件财物进出的情况记录。监控设施设备的录像记录,在业主请求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协助,提供查看、复制的便利。 一、住宅小区物业合同有没有个人签 有的,但是业主不是一定要跟物业签名的,因为物业公司必须跟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 开发建设中的项目,由开发商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前期管理合同》。 正式项目,只有一个或者几个大业主的,由业主直接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正式项目,有多个业主的,由业主大会决议,并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不需要跟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 如果是住宅,通常物业公司不会和具体某一位业主签署物业合同的。 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服务,任何一位业主都无法对服务标的全权负责。因此住宅项目的物业合同只有开发商和业委会可以同物业公司签署。 而开发商和业委会在合同中,代表了全体业主。因此尽管没有和具体的业主签约,物业公司也必须履行合同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同样业主也必须要遵守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二、物业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 (1)小区内治安状况的总体情况。总体情况良好,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上是没有过错的。如果总体情况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经常有打架斗殴,失窃失盗现象发生,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 (2)各种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况。 (3)必要的设施、措施及配备的相关人员的情况。比如,小区与外界通道是否设置了门卫及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从常理讲,要求门卫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统一停车车位或车库周围设置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夜间巡逻、电子监控设施、单独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员等等。防范程度应当与业主支付的服务费对等。正如不能要求豪华宾馆与一般招待所对住宿顾客的人身、财物的安保注意义务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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