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双方完全自愿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加于结婚合意的条件被视为“无条件”或者说无效力。 (2)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人身性的,即是结婚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志,不承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自主的和完整的,即结婚的意思表示不是产生于胁迫、欺诈、错误等。 (4)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当时的”,即结婚合意之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婚姻缔结时作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