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90日是工作日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法工作日是否属于计算期限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处罚的情形是可以包含节假日的。分述如下:第一,《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行政复议法》中的“5”日和“7”日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只有两个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该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五,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中皆没有明确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日期当然是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衍生问题: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法律限制有哪些?1、委托权利机关方面。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出去。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本身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自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2、委托条件方面。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3、委托手续方面。有些行政机关向个人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手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为此,应通过立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方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4、委托处罚责任归属方面。目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行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无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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