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他人欠钱不还超过三年的,一般可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但诉讼时效期间过了,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请求权仍然享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受理后,如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