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不需要直接辨别真伪,只要到财政部门核查一下继续教育情况就可以了,因为真的证书必须登记到财政部门的信息系统中。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九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法律依据】:我国最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