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名字:(一)  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二)  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字的;(三)  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四)  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五)  有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名字:(一)  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二)  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字的;(三)  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四)  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五)  有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
 第七十条 申报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其中,变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失踪的,需提交死亡、失踪证明或声明;变更为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的,需提交与所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监护人为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申报变更成年人姓名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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