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一男子公交车上行凶致2死3伤怎么处罚 |
释义 | 8月7日晚,广东东莞高埗镇发生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一男子在公交车上砍伤其他群众。8月8日,高埗警方通报,事件造成2死3伤,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8月7日晚7时许,东莞市高埗镇一辆公交车上发生伤人事件。向当地居民了解到,公交车上一名男子突然持刀砍伤司机及其他乘客。现场视频显示,事发后当地警方和救护车迅速赶到救援。 8月8日,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7日晚,高埗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造成2名群众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3名群众受轻伤,高埗分局警力迅速到场将犯罪嫌疑人颜某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和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只要构成轻伤及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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