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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评估机构出具错误的评估报告如何处罚
释义
    评估机构出具错误的评估报告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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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6: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