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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释义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及行纪合同的特点与居间合同的区别。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报酬、介入、提存和留置权,主要义务包括从事贸易活动、按指示处理事务、妥善保管和处置委托物,以及负担行纪费用。行纪合同的特点包括特定标的、特定主体、以行纪人名义办理事务、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与居间合同相比,行纪合同办理事务范围较窄,标的为行纪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提供的媒介服务。
    法律分析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有:
    1.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
    (2)介入权。
    (3)提存权。
    (4)留置权。
    2.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二、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1.标的特定;
    2.主体特定,行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5.行纪合同的其他特点。
    三、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何区别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结语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包括请求报酬、介入权、提存权和留置权等。行纪合同具有特定标的,行纪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以自己名义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具有其他特点。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办理事务范围更广,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劳务。两者在实质上有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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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2: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