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人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法定权利有: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费用偿还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一、居间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服务合同内容包括居间人的权利和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二、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是怎样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请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人享有向委托人要求报酬请求权。但是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享有该权利,但是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签订居间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有保密约定的要求严格遵守该约定,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促使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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