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回潼关最新政策 |
释义 | 一、自即日起,全县火车站、汽车站、国道、省道等各入潼口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点,对西安市来潼返潼人员需查验西安当地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来潼返潼人员落实“点对点”转运、集中隔离14天管控措施(14天隔离时间从离开上述地区时间计算)。 二、暂时停运潼关发往西安方向的客运班线车辆及出租车等包车服务。对西安进入潼关的车辆,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对所有司乘人员登记、扫码、测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潼第一时间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严禁流动。 三、省外及西安市人员抵潼后,需第一时间向居住地辖区社区(村组)、单位、企业报备,在宾馆酒店住宿的要向所住宿宾馆酒店报备,报备时应详细说明14天内旅居史、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各镇(办)报备电话附后)。 四、社区(村组)、单位、企业、宾馆酒店要主动排查辖区内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县、市、区)旅居史人员,落实14天健康监测措施,并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 五、全县各酒店宾馆、旅游景区、博物(展览)馆、商场超市、影院酒吧、KTV、网咖、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医院、集中隔离点等重点场所,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精神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社区(村组)、单位(部门)等,要从严落实测温、扫码、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对外省及有14天内西安市旅居史人员在做好上述措施的同时,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从严控制各类会议、年终考核、调研检查、工作总结等聚集性活动,最大限度压缩线下活动规模,非必要不举办。确需举办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压实举办方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提前向县应疫办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举办,并由举办方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七、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落实非必要不离潼要求,如确需外出,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需经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职工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需经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干部职工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要立即排查本周末前往西安人员,返潼时需持西安当地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请广大市民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中高风险等级地区疫情信息,非必要不出境、非必要不离潼,坚决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少聚集、常通风、一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及时接种新冠疫苗,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规范就诊,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对伪造、使用虚假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瞒报、谎报或拒不配合、不落实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主动监督举报不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报电话:0913—3866800、0913—3866182)。对接到的举报,相关部门将快速调查,从严处置。 十一、从严落实疫情防控单位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联防联控。凡疫情防控出现问题,将从严追究单位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以上措施即日起执行,前期发布的防控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执行,后续根据疫情形势变化调整防控措施将第一时间发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发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主动接受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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