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3)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