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要求承租人退还租赁物: 1.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出租人的权益; 2. 租赁物发生不能修复或无法继续使用的损坏或灭失; 3. 出租人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收回租赁物;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租金,或者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拆卸、改变租赁物的结构或者性能,严重损害出租人的权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退还租赁物。 第三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间,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租赁物发生不能修复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损坏或者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出租人因自己的原因需要提前收回租赁物的,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并且提前收回租赁物。 以上依据仅为部分,具体情况需根据租赁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