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构成什么罪 |
释义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构成劫持航空器罪,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的是合理确定区分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 1.着手说。认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无论该行为持续时间长短,无论把航空器劫持到哪里,均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已将犯罪工具带入航空器内,在准备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就被抓获,因而未能实施劫持行为的,才构成该罪的未遂。 2.目的说。认为犯罪人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要外逃,因此,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把航空器劫持到了他指定的地点,劫机外逃取得了成功,才算该罪的既遂;如果未能使航空器劫持到预定的降落地,就是该罪的未遂。 3.离境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飞出了本国的领域以外,即飞出了国境线的,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4.控制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该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为未遂。 (二)本罪与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界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秩序的犯罪包括三类: 一类是空中劫持罪,又称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机罪,与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相同。该罪是在1963年的《东京公约》规定的犯罪。 二是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犯罪行为: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 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行为;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具有破坏或损坏该航空器而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操作以至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 在国际机场上实施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暴力行为; 传送明知虚假的、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情报的行为; 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 教唆、共谋或帮助上述犯罪的行为。 三是妨害国际航空罪,即指除前两类罪以外的其他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行为,诸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还尚不至危及到该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谋杀、伤害、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严重妨害机组人员正常活动的行为等。这类犯罪,虽然不直接危及到航空器的安全,但是也直接破坏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正常秩序,因而也是一种破坏国际民用航空秩序的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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