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列入新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