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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释义
    买卖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全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这些原则主要有: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效益履行原则等。
    1、实际履行原则。它要求买卖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物代替。实际履行原则是买卖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当事人必须按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不能任意改变标的物的品种、牌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更不能用金钱来代替实物。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应承担的实际履行责任,如果对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继续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它要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它要求合同履行主体和履行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要求,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衡量合同是否履行的标准。实际履行的原则只强调标的物的不可代替性,因而实际履行又可称之为“实物履行”。而全面履行原则是在实际履行原则的基础上又进而要求当事人必须认真执行合同的每一条款,履行每一项义务。实际上,全面履行原则包含了实际履行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扩展。
    3、协作履行原则。它要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互相督促和配合,共同努力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协作履行原则是在实际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的进一步要求,是指合同当事人既要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还应协助对方完成合同义务。
    一、履行买卖合同催告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书写履行买卖合同催告函可以写明: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律师本人基本信息、简述买卖合同内容及双方约定、相关法律法规、违约责任等。律师催告函的目的主要是催促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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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6: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