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该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国家水质中心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业务上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该城市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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