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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述土地复垦规划的内容
释义
    土地复垦规划的内容包括:
    1、复垦区的划分与平面布置,合理确定镇、挖范围,表土堆积场,废弃物充填区,采用路线,复垦后不同用途界线等。
    2、耕地与园地复垦。施工前,将表土与底土剥离储存 (临时堆放建筑物等不影响表土的除外) ,将耕地或园地的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临时用地期满后的耕地(或园地) 复垦后,土壤的质量、厚度达到耕作种植要求。
    3、林地恢复。复垦后达到再种植条件
    4、水利设施用地恢复。原有排灌水设施的将其恢复原状,并满
    足排灌水的条件要求。原来未建筑排灌水设施的,复垦后,与防洪、排涝、排渍的要求相适应,提高水土保持水平。
    5、设施农用地恢复按原貌恢复使用。
    6、其他土地恢复。按原貌恢复。
    7、总体要求:有条件的可比照土地整理的要求,对田、水、路、林等综合整治复垦;不具备条件的,将做好废弃岩石、渣土的合理排弃与采空区的回填、平整,恢复土地原貌。
    8、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 的约定,由乡 (镇) 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地块共同进行验收。验收的标准,由相关部门参照各自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复垦规划按其废弃地的类型可分为矿山开发废弃地复垦规划,煤矿塌陷地复垦规划,交通、水利等工程压挖地复垦规划,废弃宅基地复垦规划等。
    土地复垦的含义是,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称作土地复垦。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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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9:4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