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就同一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证明责任回答问题是就特定的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回答问题是就特定的待证事实,当事人应当提供多少证据加以证明。证明责任确定了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明标准确定了提供证据的内容。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才产生的。证明责任在诉讼中演变到某个特定的时间点或状态点,便呈现出了证明标准在诉讼中的价值。两者没有真正意义的证明责任制度和证明标准制度。总之,证明责任这所以有实质意义,是因为在观念上将有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之相匹配。没有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便毫无内容、目标、约束性的空中楼阁。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充实化,而富有实在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