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三项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未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4、最新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 5、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6、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以下三种功能: 1、行为规制功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功能。其具体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的功能);同时命令人们做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功能); 2、法益保护功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功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并保护着法益; 3、自由保障功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