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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
释义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要件
    (1)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条件: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有:
    (1)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
    (2)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5、履行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点的改变;
    7、履行方式的改变;
    8、结算方式的改变;
    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12、违约金的变更;
    13、利息的变化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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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