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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盐县农村搬迁补偿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1、农房搬迁奖励。
    搬迁户自愿拆除主体房屋,以及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平房奖6万元/户,二层楼房奖9万元/户,三层楼房奖12万元/户。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二层及以上农房(履行建房审批手续,不含危旧房改建),给予调节奖2万元,每推迟1年增加调节奖1万元。
    2、置换公寓政策。
    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等面积公寓房,置换基准中心价为1500元/平方米。有房有户(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原有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计算基准面积;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平方米(置换优惠购房中心价为3500元/平方米);另外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3、街道回购政策。
    经搬迁户申请,街道可以对安置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和保障型购房二种。回购单价由街道根据属地自建公寓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回购价,在搬迁实施前,根据安置区块确定并公布)。经评估,2021年望海街道回购单价为6350元/平方米。
    改善型购房,即农户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由街道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保障型购房,即农户申请全部面积由街道回购的,回购款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保障型购房凭证购房有效期限为一年,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4、购房奖励政策。
    搬迁户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到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奖励(购房奖励面积=基准面积-属地实际置换面积)。2021年度购房奖励标准:拿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在镇(街道)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拿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在签定搬迁协议后一年内,新购买的一手商品房(以网签购房合同为准),农户实际支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不足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5、过渡期政策。
    在搬迁中,农户房屋已按照要求腾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时得到公寓房的,给予过渡期奖励。奖励标准为原合法住房为平房的,每户奖励600 元/月;原合法住房为楼房的,每户奖励1000元/月。如农户有选择政府回购公寓房的,则按照实际在街道置换公寓房的比例支付过渡期奖励。发放时间从原有房屋腾空交付给村(社区)开始到公寓房交付为止,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比例发放。(因农户自身原因,出现延期的,不给予过渡期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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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