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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大检察职能十大检察业务
释义
    “四大检察”职能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十大检察”业务是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四大检察职能具体解释:(1)刑事检察是指对于刑事犯罪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于部分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以及对刑事侦查:审判、执行进行监督。
    (2)民事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监督申请,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对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监督;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支持起诉等。
    (3)公益诉讼检察是指,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职能是保障国家权益、国家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利器,其时时刻刻的警醒人民群众爱护公共财产,切勿为一己私欲而做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行政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合理、正确的对侵害人民权利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有效的避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国家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二)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二)所辖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三)所辖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检察院所属部门、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
    (四)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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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8: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