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湿地保护法主要内容 |
释义 | 按照生态区为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实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实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1)坚持以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为主线,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实现对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的优化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使会仙湿地成为一个生态结构合理、系统稳定的良性湿地生态系统。2)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在保证生态系统得到良好修复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建立以湿地保护区为核心的多种类、多层次的生态经济开发示范区,重点发展休闲旅游、绿色经济产业,实现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3)充分遵循自然规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按照湿地生态演替理论,分析湿地退化的机理和过程,确定主要影响因子,以自然修复为主导,或辅以人工措施,实现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改良。4)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注重长期、中期与近期目标相结合。既要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运行规律和保护、开发目标进行统一规划,保证会仙岩溶生态系统修复或开发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整体性,又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重点优先,滚动实施。先保护,后开发,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进一步促进湿地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5)坚持国家投入为主体,政府在规划、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行使管理和引领职能;群众积极参与,科研、设计部门积极配合,是实现湿地修复与开发的重要保证。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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