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取证据清单怎么填写? |
释义 | 法律分析: 《调取证据清单》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式样中作了 具体规定,制作时应按固定格式写明编号、物品名称、数量、特征, 需要证明的问题填在“备注”栏内。然后由证据持有单位加盖公章、签发人签名(盖章)或者由证据持有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注 明调取时间。最后由执行调取证据的人员写明调取单位名称、调取人 姓名,注明制作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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