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失业金领取标准2022 |
释义 | 天津失业金发放标准2022: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600元; 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560元。 自2021年7月1日起,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20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逐步递减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一)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在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以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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