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需要区分是借款、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为增进感情的赠与,明确的借贷仍需按约定返还;婚意赠与(如彩礼)财物,如最终未结婚也需要返还;对于交往期间的财物赠与,按法律规定无需返还。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仍需要按约定返还,实践中,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也有可能认定为借款或者彩礼性质,在分手后需要返还。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婚约解除,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依据,故应当返还。二人处于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和红包转账行为并不属于彩礼范畴,这些财产的性质都属于不以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婚前财产赠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其意义在于对私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