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取得有什么关系? |
释义 | 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是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虽未在股东名册记载,但能以其他证据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等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办理什么变更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办理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三个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他人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转让合同时生效。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人现实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二、内资企业隐名出资有哪些情形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有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1、隐名投资者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不知情; 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上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隐名投资者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情; 3、隐名投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投资者以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录,并愿意为隐名投资者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隐名股东涉嫌哪些法律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隐名股东是指为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具体条款调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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