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驾驶机动车扣3分的行为如下: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4、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5、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8、不按规定超车的; 9、不按规定让行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13、逆向行驶的; 1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交通违章违法处罚标准如下: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等等,一次记12分; 2、逆向行驶的、饮酒后驾驶车辆的、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等等,一次记6分; 3、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等等,一次记3分; 4、违反车速规定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等等,一次记2分; 5、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不按规定倒车的、等等,一次记1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