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到期实现债权有出质债权先到期,担保债权后到期两种情况。出质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要求第三债务履行或接受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会导致债权质押的消除。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时,必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质权存在于现金价格或者提取的具体物品中,质权的性质从权利质权转变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以通过实现动产质权来行使质权。出质债权到期后,被担保债权先到期,质权人必须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