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盐专营管理办法2022年 |
释义 | 食盐专营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商务、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盐专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加食盐品种,提高食盐品质,满足不同人群的用盐需求,促进食盐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盐业企业,促进盐业企业多元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第七条 食盐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食盐专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盐业行业组织应当依法依章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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