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标的分段比例计算后累加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的部分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50,001—100,000元的部分 3—5% 100,001---1,000,000元的部分 2---4% 1,000,001---5,000,000元的部分 1.5---3% 5,000,001---10,000,000元的部分 1---2%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 0.5---1% 5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2---0.5% 二、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相应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收费。 三、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是指诉讼案件一审或者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案件的,按照一审的标准收费;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二审按照一审标准的50% 收取律师服务费。在同一案件中,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二审阶段的律师服务费按照仲裁收费标准的50%收取。代理再审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费,代理案件执行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