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离婚如何解除共同贷款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对于共同贷款的规定,在离婚的时候要进行共同贷款解除的话,一般是在离婚协议中说明清楚债务的相关情况,即是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未还贷的部分由该方支付,若是贷款属于夫妻共同使用的则属于共同财产,未还贷部分由双方协商,否则一般由得到房屋方继续偿还。因此对于共同贷款,当事人应该根据上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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