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都有哪些? |
释义 |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有: 1.地役权人违反约定滥用地役权的,地役权消灭; 2.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地役权消灭。 一、地役权是指什么权利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的房地产按照合同提高自身房地产效益的权利。别人的房地产是供役地,自己的房地产是需役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允许地役权人使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区别 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地役权必须是有偿的吗? 不是。设立地役权并不一定要有偿,不动产权利人可无偿设立地役权,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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