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的新移民在我省的父母出国探望子女,每4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40天。 出国探亲假期,是指与子女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二)凡符合出国探亲的父母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三)凡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父母出国探亲,其国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内职工探亲假待遇报销,国外段路费及医疗费自理。 [详见河南省外侨办、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出国定居人员在我省的父母享受探亲假的规定》(2001年7月11日豫外侨文[2001]226号)] 一、探亲假规定 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不与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不和父母共同居住,公假期无法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探亲假期天数 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