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理人有时无代理权,但有正当理由相信具有代理权,或被代理人未否认,或代理权已终止但行为已实施,此时代理行为有效,无需被代理人确认或同意。(1) 代理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但存在让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 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但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那么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3) 即使代理权已经终止,如果代理人继续执行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那么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4)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签订合同,但未表示否认,则代理行为有效。 尽管实际上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代理行为仍然会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认可或同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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