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实现方法 |
释义 |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物权性质,通过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物折价实现债权受偿。 法律分析 留置权的特征有物权性,从属性以及不可分性等。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为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物折价使债权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拓展延伸 留置权的法律要求及争议解决途径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其债权的一种法律权利。留置权的实现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例如债务人应当具有财产上的占有权,债权人应当具有债权的合法性等。而当涉及到留置权的行使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具体的解决途径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寻求公正、合法、有效的解决办法,保障各方的权益。 结语 留置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其债权。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物折价以受偿。当涉及留置权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以确保公正、合法、有效的解决办法,保护各方权益。留置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要求,如债务人财产占有权、债权合法性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等特征,为债权人提供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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