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未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证据的,属于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逾期提供的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予以训诫。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