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重建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宅基地重建标准: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翻建、改建房屋必须为原址建设,且以自用为目的。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它公共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并自行协调邻里间建房相互影响的矛盾。 (五)沿街翻建、改建的房屋,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控制立面,自行协调建设关系,不得侵街占道。 (六)农村村民翻建、改建住房的地基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1米,平房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4米。 (七)农村村民因家庭人口增加具备分户建房条件,需建设二层住房的,地基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1米,房屋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7米。 (八)农村村民翻建、改建住房的不得建设三层(含)以上建筑物,三层(含)以上建筑属于违法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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