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有机肥用地属于农业生产性质。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种植大棚或水产养殖舍、农科试验基地、排灌渠、机耕路和畜禽养殖场内的道路等。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关附属设施的用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将地面硬化可恢复为农用地的农产品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第二类是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