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世"与我国立法的有关问题 |
释义 | 986年7月0日中国政府正式提出“恢复在与中的缔约国地位”的申请。成立后,从995年月起中国的“复关”谈判改为“入世”谈判。经过4年漫长而曲折的谈判,我国“入世”已进入了最后阶段,可望于不久的将来实现。我国“入世”后,将享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将承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这一权利义务也体现在立法方面,一方面我国负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使我国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衔接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在世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制订、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维护我国利益的权利。?我准备从三个方面谈一下有关世贸规则及“入世”后我国立法的因应措施问题。 一、世贸规则的调整范围和约束力(一)世贸组织、世贸协议和世贸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其秘书处的权威性解释,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家(单独关税区)与国家(单独关税区)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以下简称世贸协议)。 它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世贸协议是经成员签订生效的国际法律文件,构成了制度和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和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其实质是规范成员相互权利义务的世贸规则。世贸组织也被人们称作是一个致力于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制。?(二)世贸规则的调整范围世贸规则的框架,包括《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四个附件。有关世贸规则的实质性规定都体现在四个附件中。这四个附件中,前三个附件构成了《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的成员有约束力;第四个附件只对接受的成员有约束力,对未接受的成员不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第四个附件只有少数成员参加,我们基本上可以暂时不予考虑。 ()附件.?附件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其中包括GATT994;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附件B: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C:与贸易有关的协定。 (2)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3)附件3: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4)附件4复边协议,共包括四个具体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 附件中的协议构成了多边贸易协议。当《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前者为准。当GATT994的规定与附件A中其他的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冲突时,后者优先适用。建立世界组织组织协定第6条第3款;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对附件A的一般解释性注释。 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贸协议调整的范围要宽得多,不仅包括原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还扩大到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同时,世贸协议还确立了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三)世贸规则的约束力度?世贸规则的规范约束力度比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大大增加了。这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世贸规则对成员规定的义务主要是通过成员的国内立法来实施的,要求国内法律、法规、、司法裁决与世贸规则的要求相一致,这一要求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要求是不同的,其要求的标准、约束的力度远非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可比。《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6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应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域)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关于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解释谅解》在原第24条规定的基础上也增加了“成员应对遵守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面负责”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没有遵守有关规定,成员应采取合理措施来保证遵守有关规定或提供赔偿。?基于上述情况,我国学者曾主张世贸组织是一个超国家的经济主体和司法机构。世贸组织的规范高于成员国国家的法律规范,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和受到制裁。(见《中国“入世”的研究报告:进入WTO的中国产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序,第页。)而原关贸总协定是临时适用的政府间协定,没有经过立法机关批准,不要求国内立法与其接轨,而是“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二部分”(即所谓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临时适用议定书第条(b)。)“伯卡特。范德伍公司诉美国案”就是“祖父条款”适用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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